一是证件管理范围。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是证件上交时间。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日内将已经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查批准后3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县残联办公室交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县残联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证件领用、申请、更换。因私证件有效期内再次因私出国(境)的或申请新证件、更换到期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凭审批表到县残联办公室领取或到县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办理中心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四、新录用、新调入等人员证件上交。新录用、新调入人员应在单位报到后15日内,由本人或原单位保管部门负责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县残联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证件清查。县残联办公室在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收缴其证件,同时,将证件上的出入境通关记录与其申请出境的时间、地点进行核对。对不相一致的,要通过询问、谈话进行了解。有效期内的因私证件遗失的,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申请,经县残联办公室审查并负责向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