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加班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72847792_8/2018-01639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3-07 00: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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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加班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全面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由于科室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组织工作人员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工作的;

2.发生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4.其他需加班的情形。

第三条  一般工作人员的加班由科室负责人安排,并填写《加班安排表》,详细注明加班人员、时间、天数、事由,加班后在考勤表上注明;科室负责人加班可自行安排或由分管领导安排,由分管领导签字;分管领导加班可自行安排或由主要领导安排,由主要领导签字。处理应急事项或处理突发事项,实行事后补办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加班原则上采用调休的办法进行调休,调休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一般安排在加班本季度或下一季度。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的,一次性调休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天。调休不得影响正常工作,调休时需填写《加班调休申请表》并按请销假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才能调休,将《加班安排表》一同送党政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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