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窗口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78969072_2/2018-01676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3-06 00:00:00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窗口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分中心,办各窗口、处室: 

  现将《窗口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审管办       

  2017515     

    

    

    

    

  窗口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树立便捷高效廉洁的服务形象,及时处理办事群众和企业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投诉,规范投诉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涉及市审管办服务大厅进驻部门窗口、各行政审批服务分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工作的投诉,适用本制度。 

  二、投诉处理原则 

  投诉处理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三、首诉负责制 

  对现场投诉的,凡是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诉责任人,负责认真接待,及时报告本窗口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投诉不属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应负责及时转交到投诉督查处。 

  四、投诉方式 

  服务对象对办事效率、办事态度及办事环境等等服务不满意的,通过现场、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意见簿、测评表、市审管办网站和书面投诉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各分中心主任、进驻窗口负责人为投诉处理的直接责任人。市审管办的投诉督查处负责投诉处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投诉受理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的; 

  (二)受理事项符合办理条件,但有意推诿、拖延或借口研究、请示,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办理的; 

  (三)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语言生硬的; 

  (四)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提交有关手续、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从服务对象处获得好处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或收取与行政许可无关资费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制度及服务规范的行为。 

  六、投诉处理基本工作流程 

  总体流程:登记(投诉登记表,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实、理由)→拟办意见→调查取证→直接责任人答复→反馈→回访→处理结论→归档。 

  (一)对现场投诉,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并及时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投诉的,由相关窗口(分中心)当场解决;情况复杂的,由相关窗口(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相关窗口将投诉答复以书面形式报投诉督查处,各分中心做好投诉资料存档工作。 

  (二)对书面投诉,投诉督查处做好登记,及时调查核实,相关窗口(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答复以书面形式报投诉督查处。 

  (三)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部门转来涉及市审管办的投诉件,投诉督查处做好登记,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窗口(分中心)做好调查和答复,投诉督查处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给投诉件转来部门。 

  (四)投诉督查处做好投诉人回访工作。 

  (五)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按照窗口及人员考核考评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窗口及窗口负责人进行扣分处理,且不参加当季先进窗口负责人和服务标兵评选;涉嫌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所有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反馈及回访调查情况均有详细记录备案。 

  七、投诉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上报派驻市政府纪检组处理。 

  八、本制度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