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12_6/2018-1189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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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05 |
文号: | 松财基〔2018〕1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12-2018-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深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快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支出管理体制,妥善解决我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明晰会计主体责任,规范会计行为,强化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会计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保证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确保财政改革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为切实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责任意识、有利于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会计监管职能,妥善解决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少、财务力量薄弱等原因带来的财务会计管理问题。
(二)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和会计主体法律责任前提下,对我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代理记账的内容
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对委托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按照委托单位要求,设置单位账套;为委托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协助单位做好年初部门预算编制,资产配置编制预算,做好年终决算、权责发生制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资产年报决算等有关部门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按照委托单位年度预算,协助单位控制好经费使用,使其合理使用和节约资金,促进增收节支;对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年度内统一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编目、立卷、归档、保管,年度结束后移交委托单位保管;为规范会计核算和管理,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凭证及表格;完成委托单位及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实行代理记账单位范围
(一)单位由临聘人员或自行委托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原则上统一纳入委托代理记账管理。
(二)公检法司等涉密单位;副处以上单位、乡镇(街道);学校及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纳入会计代理记账管理。
(三)未列入本次代理记账范围的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会计代理记账管理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后确认是否纳入会计代理记账管理。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确定和代理记账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代理记账机构。
此次代理记账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两年后根据代理记账工作实施情况再行确定服务时间。
五、委托代理记账工作中各单位职责
委托代理记账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一)委托代理记账的行政事业单位职责:强化会计主体法律责任意识,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后,单位的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会计主体责任仍为本单位。单位要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制度,规范内部控制规程;明确单位资产管理员与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代理记账机构认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二)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从业人员职责:
1.代理记账机构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会计监督。严格保守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秘密,建立健全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制度建设。代理记账机构应设置代理记账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业务联系。
(2)对于委托人示意提出的不当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代理记账机构对从事代理记账会计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进行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委托单位书面提出,并征得同意,且更换的人员资历必须满足本项目采购要求。
(4)代理机构须在松阳县城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参与委托记账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固定场所按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并符合劳动法规定,直至本项目合同结束。
2.代理记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热爱会计事业,熟悉财经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熟练操作会计电算化;
(3)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初级职称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4)项目总负责人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财政部门职责: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牵头制定委托代理记账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程;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代理机构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年度终了由财政部门组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服务进行考核评议,并择时邀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质量进行考评。综合评议不合格的机构,根据约定终止合同,综合评议连续两年优秀,合同到期后视工作需要可续签两年。代理记账人员经考评不符合代理记账业务要求的,根据约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更换代理记账人员。
六、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单价,由松阳县财政局统一支付。代理机构不得向被代理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财政部门政策调整而不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