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松阳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本委及下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全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车队负责日常具体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执行专车专人制度,每辆车由固定驾驶员驾驶和保养。车辆的全套技术资料和相关证照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非专职驾驶员不得违反规定驾驶公务用车。
第五条 车辆安排统一由车队长负责。本县范围内公务用车需由车队长同意。县外公务用车,用车人应如实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车事由、用车时间及目的地,经车队长审批,再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出车。因临时用车来不及报批的,用车人应在出车前通过电话等方式申请出车,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外单位借车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费用由借车单位承担。
第六条 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县外出差外,节假日、双休日及其他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在管委会车库。禁止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门口。
第七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保险制度,由车队长统一管理。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统一使用单位公务结算卡或银行转账支付。出差在外地的车辆因故障确需修理的,先向车队长及分管领导报告,就近联系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八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油卡上必须注明车辆牌照,加油时应严格使用对应的加油卡。
第九条 公务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的,单位不予报销。公车私用的,擅自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等行为造成损失的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正常出车,如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车队长报告。造成损失的按照“有责要赔,无责不赔”的办法予以处理。单位统一支付后,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小,对驾驶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