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在深入调研和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松阳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核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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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品旺 联系电话:8066956
松阳县农业局
2017年3月30日
松阳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平调、私分和破坏。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三资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简称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村一级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监察、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财务管理实行“双代理”),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按照一定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进行代理服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辖区探索开展购买服务等创新机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但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监管网络,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扫描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管,实行市、县、乡镇(街道)、村四级联网。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流转、资产经营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资源交易、合同管理、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年终或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情况必须向股东公开。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要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村报账员申请领取,备用金限额为 5000 元。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代理出纳不设备用金,所经办的收支往来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有现金收入的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实行银行账户管理,本着就近便民原则每村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银行印鉴严格实行岗位分离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各村报账员保管;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代理出纳印章由出纳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代理出纳必须按村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对各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及时进行记录;每月(季)末与代理会计货币资金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购买商业性保险;购买理财产品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任何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捐款、赞助。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确因经济发展需向个人借款的,需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再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农户分配等。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并编制收益分配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 规范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款项须使用《丽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代理会计为收据的保管员,收据领用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以及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以及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原始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第十八条 规范财务收支审批、报账程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内容、用途,并实行联审联签、限额审批。支出凭证应先由经手人签字,监事会(主任)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核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村书记)在规定的限额内审批,再由村报账员交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报账。较大数额的支出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监事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财务票据有权予以退还,不予入账。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加强对村务误工的管理,建立误工登记簿,误工登记由村确定专人负责,必须按月(季)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报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相关补偿费用发放到户的须分户造册由户主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账。发放到户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发放,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应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性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股东(代表)的意见,形成决议书,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
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发包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自行组织发包;发包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招投标机构组织公开招投标;发包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招投标机构组织公开招投标。各村有关工程项目的会议记录、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均需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二十四条 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项目工程款,款项支付一律实行转账,严禁现金支付。支出款项需附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最终工程价款结算要以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或验收结算报告为准。严格控制项目工程款的预付,工程未验收前预付款最多不能超过工程款总额的三分之二。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的,需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否则,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询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等要整理归档,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执行。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形成书面合同(协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投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资、合作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讨论后,必须向股东(代表)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按照法定程序向全体股东发包外,也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人员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股东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方案,充分征求股东(代表)意见后,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十二条 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每年年末定期进行资产、资源清查,清查核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产、资源,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土地、山林流转承包合同外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合同。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集体讨论后,递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必须事先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再经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的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村级设报账员一名,原则上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推荐,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村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村报账员从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三资”管理、报账等工作,应给予相应的误工报酬。
第三十六条 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及时配备人员接任,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清单交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设立农村集体“三资”资料档案室,对各村的“三资”资料进行统一建档,规范管理。代理会计应按要求整理各村的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第三十八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个人)要求查阅村级“三资”档案的,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对群众反映的“三资”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股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四十条 审核监督。各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做好村级资金使用的监督,原始凭证的审核,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第四十一条 网络监管。县“三资办”、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监管网络,加强对“三资”的动态实时监管。
第四十二条 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审计人员,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等审计事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解决和弥补审计力量不足问题,创新农村审计监督模式。县农业局、审计局负责农村审计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工作,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督促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四十三条 “三资”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根据《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农经发[2015]9号)文件规定进行公开。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代理会计要按季(或月)提供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等有关公开报表,由各村于每季(月)次月的20日前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发生重大“三资”事项的,应当自重大“三资”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每次公开的内容记入村“三务”公开登记簿中,并依托全县“三务”公开信息化平台、运用会议、手机短信、微信、触摸屏等形式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管理民主、制度完善、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执行到位以及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活动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群体性上访的,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属村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