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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何云兰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烟花爆竹案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安监管罚〔2017〕6号
当 事 人:松阳县何云兰烟花爆竹店
住 所 地:松阳县古市镇万寿南路47号
2017年1月25日,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何云兰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经营场所有部分涉嫌非法的烟花爆竹制品摆放。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遂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2017年1月,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一陌生人处购入总额400元人民币的非法烟花爆竹,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截至案发,暂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当事人明知不能从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仍非法购入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获取利益,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诉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具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现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