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8046335_5/2016-00275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6-09-22 11:14:0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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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队:

现将《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县纪委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明确局党组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强化“一岗双责”,强化主体责任传导落实机制,形成党风廉政建设“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第五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全面构建权责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执行有力的责任落实机制和有责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局党组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向中央和省、市、县委看齐,担当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主抓直管,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具体责任如下:

(一)严明政治纪律。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及时传达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统筹谋划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结合工作分工逐项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班子成员,并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在研究部署专项工作的同时,应当就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凡事关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直接部署推动;局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例会,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县委、县纪委提交上一年度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三)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严格按照《松阳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的要求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作风建设。带头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与暗访活动,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搞好宣传教育。带头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宣传教育,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经常性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督促党员干部全面执行党的纪律。

(六)规范权力运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七)支持纪检履职。发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支持派驻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为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八)加强检查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对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及派驻纪检组报告。

(九)坚持示范引领。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以身作则、严以律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榜样、树起标杆。

(十)抓好问题整改。对上级巡察、主体责任报告评议、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等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研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并分解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报结。

第七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做到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履行好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责任如下:

(一)牵头抓总。坚持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委和纪委会议精神,主持召开班子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安排。参加机关党风廉政会议并部署工作,带头上党风廉政建设辅导课。

(二)组织推动。坚持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听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及相关问题做到亲自过问。支持派驻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为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监督检查。组织班子成员开展经常性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班子成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定期听取了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选人用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示范带动。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第八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既抓业务又管队伍,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具体责任如下:

(一)加强研判。定期专题研究、布置、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季度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报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工作总结。

(二)细化措施。推进分管科室源头防腐,将业务工作和权力运行紧密结合,及时排查廉政风险点,加强风险评估,制定防控措施,防止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的发生。

(三)监督管理。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分管科室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定期听取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全面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每年与分管科室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对分管科室和职责范围内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四)作好表率。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支持派驻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第三章 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责任传导落实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工作目标责任制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第十条议事研判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工作专题会议,分析部署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开会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分解机制。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发放廉政责任函告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细化成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函告到责任领导和各科室,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传导机制。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局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廉政谈话。在工作汇报、检查、考核、述职、总结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专项内容。

第十三条学习教育机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提升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局党组年末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回顾总结党组和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部署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专篇专节进行总结分析。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以个人自查、日常检查、过程督查、年底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局党组每年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向县委、县纪委进行专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局党组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党组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应如实向县委、县纪委报告:

(一)对中央和省、市、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紧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明令禁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发现对曾经暴露出苗头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带病”使用干部的;

(七)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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