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室:
现将《松阳县公安局协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科所队按照办法内容遵照执行。
松阳县公安局
2016年6月16日
松阳县公安局协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警队伍聘用、管理,充分发挥协警队伍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协助作用,更好地保障协警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3]1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协警的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严格按条件和程序申聘和解聘的原则;
(三)不得超过核定编制人数的原则;
(四)统一招录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的协警应当积极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协警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聘用的协警。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协警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
第六条 聘用协警条件:
(一)热爱公安工作,自愿从事协警工作,具有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体貌端正,首次聘用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协警身高165厘米以上,女协警员身高158厘米以上(特殊岗位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聘用的协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健康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以及相关工种所需证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协警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县局根据实际用工需要予以核定。各单位聘用协警数量、岗位必须严格控制在县局核定的计划范围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计划范围内需要聘用协警时应向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政治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招录。
第十条 政治处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开招考和体格检查,拟录用人员填写《松阳县公安局协警聘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由政治处主任签暑意见后,报局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聘用的协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与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次为一年。
第十二条 聘用的协警试用期的工资为相同岗位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公安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四条 协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协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复杂公共场所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协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五条 协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协警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保险金缴纳
第十七条 各单位聘用的协警劳动报酬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聘龄补贴三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聘用的协警工资由县局负责支付。
第十九条 协警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用依据我县现行政策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聘用的执勤及窗口岗位的协警适时配发制式服装,协警解聘后,协警标识及当年所发服装由用人单位及时收回。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激励协警人员参加公务员等考试,鼓励协警人员勤奋工作,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对绩效优胜,服务优良,品行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对协警的德、能、勤、绩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协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松阳县公安局协警特殊人才评选活动,对协警特殊人才按《松阳县公安局协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协警在病假、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聘龄补贴,不发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协警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处扣发一定数额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50%绩效奖励:
(一)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迟到2次或早退2次;
(二)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或者聊天等与工作无关者;
(三)被举报服务态度不好查证属实者;
(四)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伤风败俗活动者;
(五)在工作中因行为不当与他人发生争吵、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七)旷工一天者;
(八)过失给单位造成1000元以下损失者;
(九)其他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制度未造成后果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奖励:
(一)在工作中私自收取服务费者;
(二)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公、私财产者;
(三)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
(四)连续旷工2天者;
(五)过失给单位造成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损失者;
(六)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3个月内警告处分两次者视为一次严重警告;
(八)其他较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
(二)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有营私舞弊、失密泄密、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治安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局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职业道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八)年度民主测评较差档次者,年度内有三次警告或两次严重警告的;
(九)过失给单位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者;
(十)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给协警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政治处审批备案;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由政治处审核后报政委审批。
第七章 协警的管理
第三十条 协警的管理由局政治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建立考勤登记等制度,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定期对日常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由各用人单位参照县局有关考核管理办法自行制定)。每半年用人单位必须将聘用的协警履职和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向局政治处书面报告一次。档案管理和考察考核由政治处负责,建立协警个人档案,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考察二次,考察情况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警必须要在合同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政治处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协警的教育管理,因教育管理不当,导致协警出现重大失误、重大违规违纪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松阳县公安局民警预警扣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