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精神,经研究,我县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县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县工会组织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督促检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县安监局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为县安监局内设机构,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同时增加县安监局行政编制 1名。
三、做好实施工作。为更好地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有效推进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使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责任。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体制调整平稳进行和工作正常运转。
松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