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印发关于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78046335_5/2015-00392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5-07-13 09:47: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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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印发关于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队):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进一

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局党组制定了《关于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5年7月13日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讨论决定全局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要布置和事项;

2、确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及出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政策措施;

3、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方案的制定;

5、机关重大的资产处置和大型活动;

6、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7、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包括:

1、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及岗位人事调整;

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机关干部评优评先的推荐;

4、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5、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重大设备购置、工程项目建设;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1、本单位1万以上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2、本单位基本建设在5万以上的基建(改造)项目。

二、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企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机关干部,应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局分管领导,需要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的,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由局分管领导负责在局集体会议上通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整理,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并经参加会议人员逐个签字。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监督检查

(一)局主要负责人对局“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局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各科室要及时将决策的执行情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局纪检组应将各科室贯彻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执行的;

3、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有关秘密、隐私,造成损失的;

4、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5、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决策失误,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6、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1、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组织程序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党纪政纪处分。

2、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调整。

 

中共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7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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