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公安局民警节假日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0266403_8/2015-06478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5-11-16 11:34:5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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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浙江省财政厅与2015年6月3日联合下发了浙人社发【2015】64号《关于提高全省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在原来执行(浙人社发[2010]38号)基础上,每加班1天加发200元,每加班半天加发补贴100元。

第三条 发放天数限额:综合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为4天、一线业务部门的人民警察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为5天,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为6天。

第四条 法定工作日晚上工作到22点以后的,参照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100,发放次数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具体管理办法另发)。

第六条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在职在编的民警(职工)。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要建立考勤台账,严格考勤制度,对加班民警(职工)要注明加班时间、加班内容。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民警(职工)考勤汇总表》进行汇总。

第八条 每月考勤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后,报局纪委审核,于次月5日报局政治处。

 第九条 局政治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考勤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局财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条本着“谁考勤,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单位负责人在考勤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违规发放的,作如下处理:

1.单位发现一次的,扣除当事人当月加班补贴,并作通报批评;

2.单位发现二次的,扣主要领导(科所队长、教导员)、内勤、当事人当月的加班补贴,年终考核扣单位考核分1分;

3.单位发现三次以上的,暂停发该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两个月的加班补贴,并按虚报瞒报的相关纪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民警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与一线实战部门,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规定的综合管理机构(政工、纪检监察、文秘、后勤保障)与执法勤务机构[指挥中心、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察、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禁毒、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警务督察、法制]进行划分。

 第十一条 此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松阳县公安局

                                                     201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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