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气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气象局工作规则》,结合松阳县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省、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依法履行公共气象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促进我县气象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县气象局是在市气象局和县政府双重领导下,以市气象局领导为主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县气象工作的管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规定的职能。
第四条 县气象工作的准则是,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气象工作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气象依法行政,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在省、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县气象工作,对省、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负责。副局长等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全体干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传达全县气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副局长等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第八条 局长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局领导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等局领导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县气象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按照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气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 县气象局要加快转变职能,在继续加强气象业务工作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以及赋予的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气象服务职责。加强基本公共气象服务,提供群众满意的气象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公共气象服务;组织构建全社会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提升气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公民享受公共气象服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加强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气象法规与标准体系,强化气象防灾减灾、防雷安全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行业管理、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等社会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提升气象业务服务能力。坚持以公共气象服务为引领,以气象预测预报业务为核心,以综合气象观测为基础,大力发展现代气象业务,加快推进观测自动化、预报精细化、流程科学化的进程。重视气象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气象事业科技实力。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气象局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全局性工作计划和专项规划、重要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预算和重大项目立项建设等重大事项,由县气象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县局机关各科室提请县气象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县气象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听取专家学者、有关部门以及基层气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气象工作和规范气象活动、依法发展气象事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按照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要求,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相关工作由县局办公室会同减灾法规科办理。
第二十一条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合理配置气象行政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施对防雷安全、气象台站建设、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资料审核等气象行政许可项目,规范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时效。
第六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二十三条县气象局及各科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县气象局根据省、市气象局长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及县委全会、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县气象局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和一周工作安排制度。由办公室拟订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县气象局实行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制度。按照合理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对各科室、直属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要认真落实县气象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跟踪督促检查和反馈执行情况,负责本科室职责范围内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以及相关决议的落实和督查督办工作。县气象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县气象局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省、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不当的气象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局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工作透明度。以公众关心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内容为重点,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各类与气象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气象规划及重大工程项目,由气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气象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等。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三十二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健全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县气象局领导及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要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积极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各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气象问题,要予以重视,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气象局实行局班子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班子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局领导、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全县气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
(二)审定年度综合评比结果;
(三)审定全县气象事业经费、基建项目、重点业务建设项目的年度安排;大额度资金支出。
(四)审定气象服务先进等表彰奖励;
(五)审定气象观测站网、气象业务、重要装备的全县布局方案和重大调整;
(六)审定县局重大活动的工作方案;
(七)审定多边和双边合作政策、合作协议、重大技术交流、合作项目;
(八)讨论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分配办法;
(九)需由局班子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
局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局办公室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及县气象局班子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二)审议全县气象事业发展改革的实施方案;
(三)审定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考核办法及考评情况;
(四)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和分配办法;
(五)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六)汇报、交流各单位上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
(七)研究其它需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机关各科室提出建议,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包括相关局领导、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到有关人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局机关各科室间或直属单位间的一些专题问题,处理具体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汇报工作、布置任务;
(三)研究县局有关工作方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等;
(四)专题部署和落实县局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
(五)研究落实其它专题问题或专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分管局领导确定,或由机关科室提出建议后报分管局领导确定。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管科室编发,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分管局领导签发。各有关单位应遵守或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主管科室负责督办。
第三十九条 局全体干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召集,全体干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及县气象局班子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二)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三)汇报、交流各单位上阶段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四十条 各类会议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提交局班子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要做好充分准备,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沟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处理建议的方案或文件,会上发言切题,简明扼要,意见明确。
第四十一条 全县性会议主要是全县气象工作会议,会议管理按照《松阳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县气象局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国气象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浙江省、市气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公文签批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上行文、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要奖惩通报、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局发文或局发函由局长签批。涉及专项工作重大决策的局发文或局发函由分管局领导会签后报局长签批。 (二)一般性或专项工作的局发文或局发函由分管局领导签批。
(三)局发便函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局办盖章。
(四)通过内网发送非正式公文需标注拟稿人和签批人姓名。
第四十三条 机关各科室呈报局领导签批的文件,如涉及其他处室的职权范围,主办科室需事先征求该科室的意见,如有分歧,须经各相关方主要负责同志协商,如协商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方提出倾向性意见,同时说明情况,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发往县气象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批请相关机关处室办理。公文流转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省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来文,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呈分管局领导批阅,重要的文件呈局长批阅。
(二)省市气象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来文,由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直接批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分管局领导审阅,分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报局长批阅;重要的或涉及几个单位需明确主办单位的来文,经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阅。
第四十五条 县气象局及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从严控制以县气象局名义发文。能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发文。
第四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审核时要仔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气象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须坚决执行县气象局班子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气象局班子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气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气象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气象局同意。
第四十八条 县气象局及机关各科室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机制。局领导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九条 县气象局及机关各科室要加强学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气象为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县气象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条 县气象局及机关各科室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一条 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积极倡导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
第五十二条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勤俭节约,强化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交通费用财务报销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买配备审批制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等违反有关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把好国有资产购置、建档、处置、报废关。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简化接待程序,严格住宿和用餐标准,减少陪同人员,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协调与安排。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
(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市气象局、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
(二)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
1.县局局长离开丽水出差、休假、离职学习,由县局办公室向市气象局办公室报告;
2.县局副局长、机关各科室人员离开松阳出差、休假、离职学习,向分管局领导请示同意后向局长报告,经同意后执行。
3. 出国(出境)考察、学习、参加会议,按外事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