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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古市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
第六条 充分发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