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信访工作制度
索引号: 47252158_4/2011-01586     发布机构: 县残联     发布时间: 2011-11-08 10:53:4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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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精神,本着心想、利谋、情系残疾人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信访政策,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谋利造福。

第三条 明确分管领导,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落实。将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一级目标考核。

第四条 对所有来信进行统一编号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处理或回复,转到乡镇残联的信件要求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处理情况。

第五条 严格实行领导阅信接待制度,主要领导批阅群众来信50%以上,分管领导达100%。重要信件送理事长批示后,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理。每周个星期一上午为理事长接待日。.

第六条 实行信访首问、首办责任制,每个干部职工都必须认真、热情接待来访者,耐心解答来访者的问题,被首问者若不能解答,要引导至相关部门给予具体解答。

第七条 县残联法律顾问要保证随时都能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值班律师免费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无偿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 对上级的交、督办件要在48小时内回复办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率达100%,复访率不超过30%。

第九条  对重大案件采取“一个案子,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第十条 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等不靠,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上交。对越级上访的,要及时向下交办、转办。

第十一条 不属于残联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并告知来信来访者

第十二条 系统内出现1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出现30人以上的上访,分管领导必须到场,50人以上的上访,主要领导都要到场;1小时内信息上报率达100%。

第十三条 要积极配合各级信访部门,来信来访涉及的有关部门对重要案例实行信访听证制度;涉及多部门、多地区的信访案件,要牵头协调,积极应对,矛盾不上交、不平移,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应该解决的问题,顶着不办或借口推诿、拖延,造成继续上访或因工作不到位,酿成事端扩大事态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开展新形势下的残疾人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信访仲裁和信访终结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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