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使用管理意见
索引号: 00266429_x/2008-06067     发布机构: 松阳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 2008-07-31 15:45:3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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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农发〔2008〕55号

 


 

 

各乡镇农经站:

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使用,阻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参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各项款项统一使用市农业局监制的《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其他板式的收据一律不得使用。

二、统一收据由县农业局统一提供给乡镇农经站,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统一收据向乡镇农经站领购。

三、乡镇农经站向县领取统一收据时,需在册农经员本人携《农村统一收据领销登记簿》办理领取手续。其他人员代办需出具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农经员委托书。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收据时,由村会计凭《农村统一收据领销登记簿》到乡镇农经站领购。领购时,乡镇农经员要在《农村统一收据领销登记簿》和管理台账上登记领购日期、收据的数量、起讫号码,领购人必须签字。

五、每个村一次只能领购一本统一收据。并实行交旧换新制度,领购时需把已用完的收据存根交乡镇农经站,农经员对其是否连号、有无缺号、作废、款据是否相符等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归档。并登记《农村统一收据领销登记簿》,换给新的统一收据。

六、村会计在购回收据后,应在“收据联”的“收款单位”处盖财务专用章,以示收款收据由村合作经济组织签发,责任明确,合法有效,同时建立村级收款收据使用台账。

七、村统一收据由村会计统一开具,其他人一律不得代开。开具统一收据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如开错需作废的,需三联完整保存并在票面上加注“作废”字样。

八、收据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乡镇农经员为本乡镇统一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做好本乡镇统一收据发放和存根回收工作并加强使用情况的监督。村会计是使用统一收据的第一责任人,要规范使用、妥善保管好统一收据;统一收据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乡镇农经站办理挂失手续,乡镇农经站农经员及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九、乡镇农经站要做好统一收据的档案管理,专柜保管村会计移交来的收据。

十、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按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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