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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形负全责,六种情形须报警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有新规定
2008-06-23


    从本月份开始,在浙江省内发生的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有了新的处理规定,即在省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按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保险公司将直接受理,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不是必经程序。

    根据新规定,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同时记录有关交通事故真实信息的书面材料并共同签名,各交警队、保险公司服务窗口均有规范格式的《协议书》供驾驶员免费领取,也可以在网上下载打印。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对造成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并一律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果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后经评估确认财损超过规定金额的,可持《协议书》、定损单等其他它证据材料,一同到事发地交警队申请事故认定,当然这时最好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有助于交警正确作出事故认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六)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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