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要严查,发生交通事故,一律暂停职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公车使用管理,市纪委、监察局昨日发出《关于加强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准备组织开展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将通过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各单位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直单位的检查;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县辖区内的公车检查。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其它县(市、区)及市直单位存在公车私用现象的,也必须及时上报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室。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教育,自觉遵守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节假日公车私用现象要进行重点整治。
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对公车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严禁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以往各级各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可以驾驶公车的文件一律予以废止。公、检、法、司等特殊岗位党员干部驾驶公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党员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一律给予诫勉。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先予以暂停职务,待问题调查清楚以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负担的,不管因公因私,单位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