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松阳县门户网站 > 综合信息 > 政策解答
全国节假日调整后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怎样计算
2008-02-29


“我是单位职工,能否帮忙咨询一下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是如何折算的?”针对不少读者的这一问题,昨日记者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找到了答案。

市人劳社保局有关人员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计算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凡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事宜,均按此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意见征集]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后台管理]
浙ICP备06037381号
主办: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