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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四类"红头文件"人大常委会要备案审查
2007-12-19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从明年元旦起,省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四类规范性文件必须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不适当情形的将予以撤销。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均要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即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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