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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轻微刑事案和解规定 并非赔钱不坐牢
2007-12-19


     从浙江省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刑事和解范围、办理程序及其法律监督等事项,还澄清了“刑事和解”就是“赔钱不坐牢”的说法。
 

  刑事和解需符合多项条件

  《规定》的出台也是继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率先对轻伤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不诉作出明确规定后,有关“刑事和解”的又一新规定。2004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已对500余名轻伤害案件嫌疑人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规定》指出,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自然人、初次犯罪且认罪悔过、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以及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四个条件。范围仅限于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或初次诈骗的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对于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与范围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

  澄清“赔钱不坐牢”说法

  《规定》还明确,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解的方式可以采用双方自行和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的主持下和解、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和解。案件承办人应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和解要求,并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查明和解是否自愿。对于当事人和解成功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注意到,这表明并非所有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就不起诉了,还需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和决定,从而澄清了“赔钱就可以不坐牢”的简单说法。

  强迫他人和解要被公诉

  《规定》同时强调,刑事和解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亲友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查证属实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对因为和解成功而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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