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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条例》通过审议
2007-11-26


    日前,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气象条例》。《条例》规定,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气象公益服务放在首位。

  《条例》规定,公共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实行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两级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

 

  我省是台风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条例》规定,当发生或者有迹象发生突发性灾害天气时,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灾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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