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松阳县门户网站 > 综合信息 > 政策解答
浙江出台经济适用房界定新标准
2007-10-17


    浙江出台经济适用房界定新标准:明确供应对象、严控建筑面积

  浙江省政府近日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建筑面积以及上市交易期限进行了重新界定,以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利益。新的界定标准较以往明显收紧,按照新界定的标准测算,全省符合条件的购房户约为14.9万户,今后3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

  浙江省政府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还强调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则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为了便于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浙江省政府还提出,除购买以外,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购买的,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等形式;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 [意见征集]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后台管理]
浙ICP备06037381号
主办: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