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9月21日起到12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为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各类纳税人,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可在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窗口、县国税局办税大厅、县地税局办税大厅或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古市)选择任一地点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单位纳税人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证明;其他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以上四个换证地点办理换证手续;
已实行地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进入浙江地税网,以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进入“税务登记换证信息采集”模块。纳税人根据有关提示,查询核对本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修改后将信息上传,经确认后纳税人可下载打印根据信息采集自动生成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有税务登记变更事项时产生)、《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可持上述登记表,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换证。
(二)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四)根据省物价局批复,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换证时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更换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分项收取工本费。
对2006年1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新设立、变更、遗失补发等原因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9月21日开始也要换发新的证件,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凭《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四、服务咨询电话:
县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窗口:8066690(国税)
8079656(地税)
国税局:8071722
地税局:8063146
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8081768
松阳县国家税务局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