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农指〔2007〕1号
关于印发《松阳县县级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指导员派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经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松阳县县级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自觉贯彻执行。
附件:松阳县县级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松阳县县级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县级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增强工作实效性,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一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切实履行村情民意调研、政策法规宣传、群众信访调解、富民强村服务、民主制度监督、组织建设督导等职责。具体任务要求:①走访农户一遍以上,记好住村联心工作日记;设立接待站,每周安排半天接待群众来访;代理村民需要审批办理的事务;②指导、协助村两委及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点任务;③督促村两委认真落实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村两委关系;④帮助理清符合发展趋势、切实可行、多数村民赞同的涉及经济发展、村庄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或提供一条以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关新产品、新技术和市场营销、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信息;⑤发挥自身特长和部门联系优势,主抓一、两个经济发展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⑥向乡镇党委或村委组织推荐若干名思想素质好、表现突出、群众威信高的村级后备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⑦配合乡镇做好中心工作。
第二条 为确保指导工作到位,农村工作指导员可以列席乡镇有关会议、参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村重要问题的决策,监督各项民主制度在村内的执行,协调村内各方关系,对村班子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20天,按照“住村联心”工作制度的要求,每周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天两夜,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参照当地乡镇实际执行,并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到场。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所驻村的乡镇,因工作需要在村里任职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行政村。
第四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乡镇党委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主体的职责,对各级选派的指导员实行属地管理,及时布置工作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要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主管驻村指导员工作,并落实相应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①建立指导员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主管驻村指导员的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指导员联络小组组长、乡镇党政办主任组成,乡镇书记要经常过问指导员工作,乡镇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负责日常的管理。②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并在乡镇和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③建立指导员工作检查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指导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指导员在工作中碰到的难题;定期组织力量走访村两委,听取村两委的反映。④乡镇主要工作的部署会议,指导员都应参加。⑤妥善安排好指导员的生活。住宿原则上安排在乡镇、办事处或者村里,不得安排在招待所、旅馆。吃饭原则上安排在乡镇食堂,条件许可的也可安排在农户家里。⑥对工作不胜任或作风表现差、群众反响强烈的指导员,乡镇党委应及时找其谈心,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乡镇党委可向上级建议调换人员,被退回原单位的指导员,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
第六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培训由县、乡分级负责,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培训内容:形势与任务,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党务工作基本知识,农村工作基本知识与工作方法等。
第七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在下派期间仍保留原单位的编制、身份不变,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审等。如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不列入精简分流范围。
第八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下派期间必要的公务开支由原单位报销,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县级派出单位应给予派出干部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每月给予报销两趟以内的车费。经费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第九条 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例会以及督查等形式,关心、了解和掌握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联系和指导。
第十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派驻时间确定为2年。农村工作指导员选派期间一律要与原岗位本职工作脱钩,专职驻村,原则上不再接受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如果确实有临时任务,由派出单位领导与当地乡镇党委进行协商,征得同意后才能回原单位,否则以旷工论处。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个别确因工作急需要提前返回的,派出单位应写出书面申请,征得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且及时补员。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要与派驻村建立挂钩指导帮扶关系,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派驻村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推动派驻村的新农村建设。同时,派出单位还要关心指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项政策待遇的落实,并协助做好对本单位派出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派出单位要履行包村责任,对派出指导员的工作绩效负有重要责任,主要负责人每年到村帮助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同时要确定1名领导联系村,并认真落实帮扶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指导联络体系。以县、乡(镇)为单位,分级建立联络组,定期交流工作。联络组负责人分别由省、市、县下派的指导员担任。联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协助做好指导员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十三条 建立例会交流制度。各级选派的指导员要以联络组和乡镇为单位建立指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村情民意分析、驻村情况交流、工作对策研究等活动,形成互学互帮机制。县派指导员联络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经验交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为民服务制度。农村工作指导员在村里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指导员姓名、照片、职责、联系电话等要以规范的形式向群众公开,积极推行便民联系卡,便于村民联系工作。大力推行民情事项代理服务制,由驻村指导员承接群众需要到乡镇或县里办理的事项,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农村工作指导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党委、联络组组长或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工作指导员进行任前集中培训,使新任指导员掌握基本的农村工作政策法规和农村工作方法。在任期内还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指导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农村工作指导员应承担或组织承担村级党员远程教育信息联络员、“农民信箱”信息员的职责,学会使用“农民信箱”为群众服务。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部门要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信息员作用,建立基层民情等信息专报制度。要注意收集农村干部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基层的创新经验、阶段性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化解矛盾、处置事件提供及时准确的基层一线信息。各指导员联络组要及时向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指导员开展工作的做法、经验、工作动态及信息。县派农村工作指导员每半年要向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每月报送信息至少1条,每年完成一篇调研文章。
第十七条 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考勤考核制度。农村工作指导员请假一律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联络组组长同意后,逐级报批。请假2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审批、备案;请假3-5天的,由乡镇党委审批,报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请假5天以上的,由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审批,报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任期考核实行民主测评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突出群众满意度和工作实绩。积极推行指导员任期工作目标和实绩公示制。驻村指导员工作实绩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指导员在岗情况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向乡镇党委、派出单位和指导员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表现不佳、群众反映不好、难以胜任工作的指导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派出单位召回重派。
第十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工作指导员要服从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充分尊重基层干部,尊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坚持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注重自身形象,严格做到“五个不”:不得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在所驻乡村低价购买物品和土特产;不准收受所驻村的土特产和发放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等;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考核按照“统一组织,乡镇考核,分级审批”的办法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年终或下派期满前进行,由乡镇党委从履行目标管理情况、群众评价、工作纪律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农村工作指导员考核结果报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考核实行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办法进行。指导员要撰写工作总结,进行工作述职,然后由村民代表、全体党员、村两委成员,对其进行评议。群众测评结果,不称职票高于30%者,一律定为不称职。组织考评主要根据工作任务与目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为20%,考核为优秀的,应将其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
第二十三条 开展“十佳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农村工作指导员“先进管理单位”、“先进派出单位”评选活动,对群众欢迎、工作突出、考核优秀的农村工作指导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今后培养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先进的管理和派出单位要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对无故旷工累计超过半个月、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犯有“五个不”其中之一者、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一律给予撤换,并在
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被撤换的下派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部门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及帮扶工作情况,将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按时完成帮扶任务,下派期间被调整或年终考核不称职的指导员,要追究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农村工作指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市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工作 指导员管理△ 通知
抄送:市农指办,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邢长勇副书记、上官国明部长、叶郑献副县长、县级下派农村工作指导员。
松阳县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