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6日松阳县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松阳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书》(松检反贪捕代〔2006〕01号)进行了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许可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松阳县第九届人大代表王有才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