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松阳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内各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四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办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乡镇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六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具体规定如下: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摘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三)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四)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非意愿妊娠,而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的,由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同意,给予节育手术休息假。人流吸引术休息十四天;钳刮手术休息二十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引产休息一个月;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者,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七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
不按规定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等主观原因导致怀孕流引产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农村居民,夫妻一方自愿选择绝育手术的,给予一百元的补贴。
第七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到20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女方产假增加到120天,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城镇失业人员或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财政全额拨给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夫妻一方是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县财政拨给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一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独生子女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但一方面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除外:
(一)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助学金和奖学金;参加中考的给予加5分的待遇,在教育部门组织招生录取公布前,凭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件到教育部门申报。
(二)在本县范围内参加企事业单位统一就业考试的,可享受加5分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14周岁以下人员在本县各医院及计划生育指导站就诊时,享受“一免三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四)在本县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证照,规费给予适当优惠,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
农林部门要采取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建立计划生育特困户救助基金,对独生子女贫困户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掌握使用:
(一)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照顾生育二孩条件但自愿放弃二孩生育、子女已超5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可靠节育措施的夫妻,给予一次性800元的奖励。
要求再生育的,应先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放弃再生育奖金后,再予以二孩生育审批。
(二)对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的独生子女特困生给予资助性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安排,每年不少于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达到村自管理、村民自治目标并连续三年无计划外生育的行政村,县、乡(镇)两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优先安排扶贫资金。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外,再给予以下处理: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正式职工,夫妻双方开除公职;
(二)招聘干部、合同工、临时工,一律予以辞退或终止合同,且不发任何补助费。
(三)党员、团员,一律开除其党籍或团籍。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调动。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