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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


《松阳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51起施行。

 

 

 

             

二ΟΟ三年四月十五日

 

 

 

 

松阳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储备和供应的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200115号、省政府〔20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供应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征用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下设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下称储备供应中心)在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行使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储备供应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建设规划及城镇土地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第六条  县计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县域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因单位拆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或没收的土地;

(四)因建设征用而在法律规定年限未处置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需复耕的土地除外);

(五)经批准征用的年度批次用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或不按规定如期开发的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需重新建设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镇规划和土地整理,县政府指令征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供应中心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国有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凡符合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报告储备供应中心。 

    第九条  无主地、经批准征用的年度批次用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进入储备供应中心储备。

建设征用而未处置的多余土地,核算土地征用成本后,直接进入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储备。

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原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供应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储备供应中心对申请者提供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评估、测算。储备供应中心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测算。

(四)方案报批。储备供应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由储备供应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补偿。储备供应中心依据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供应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八)权属登记。储备供应中心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领取两证。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房产权属合法凭证;

(三)土地平面图;

(四)主管部门意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三章  土地收购补偿费的评估、测算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原批准用途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用地的土地收购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出让金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具有B级以上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估,并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二)按规划用地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三项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储备供应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及供应程序

第十六条  储备的土地出让前,其闲置期间,可以由储备供应中心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使用。

第十七条 储备供应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可以进行整理,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进行土地平整。

第十八条  储备供应中心储备的土地需进行前期开发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县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九条  储备供应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

第二十条  储备供应中心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条件成熟)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施拆迁。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受让对象。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土地供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确定地块:储备供应中心确定拟出让地块及出让方式。

(二)规划设计:县建设部门根据储备供应中心确定出让的地块应及时搞好规划设计。

(三)报批:储备供应中心填写《松阳县国有土地拟出让审批表》,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预出让: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委托县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储备供应中心与受让单位签订预出让合同。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预出让合同》到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权属变更:受让单位支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有关手续。

 

第五章 储备供应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供应中心的资本金由政府拨入。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土地储备的业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县财政专户。土地储备成本,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口径具体核算,报县财政局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拨付。

第二十五条 储备供应中心出让土地纯收益经成本核算完毕后7天内按以下比例分配拨付有关单位:

(一)县政府提取土地出让纯收30%

(二)旧城拆迁地块出让纯收70%,其它地块出让纯收益60%,拨入县建设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三)其它地块出让纯收10%拨入县国土资源部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

第二十六条 储备供应中心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构经费按事业单位管理,与储备资金严格分离,并接受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凡是符合储备范围土地必须纳入储备供应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储备或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而原使用者不申请进行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储备供应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已支付的定金可以不返还。

第三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储备供应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发生的纠纷,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储备供应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51日起施行,《松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分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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