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ΟΟ二年九月六日
松阳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的利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国有土地市场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资产是指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出让、转让、出租)须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涉及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
第五条 国有土地资产未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或委托,任何组织和拍卖中介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拍卖。
第六条 凡《松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集中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闲置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企业改制用地,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纳入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和开发。暂不符合储备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第七条 凡应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或其他部门擅自收购及转让以及符合公开交易条件而未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发展计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国有土地供应可采取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两种形式。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采用行政划拨形式供应土地外,其他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有偿使用供地形式有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出让。除市政公益事业和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以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条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用地纳入政府统一供应渠道,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供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得随意减免。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