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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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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委发〔2008〕10号
 
关于给予刘国永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国永,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大学文化,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至1998年9月先后任赤寿乡、岗寺乡、古市镇、斋坛乡副乡(镇)长;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任象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工办主任);2001年10月至2004年6月任赤寿乡乡长;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任中共裕溪乡党委书记、裕溪乡人大主席团主席;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任中共玉岩镇党委书记。2006年12月当选为中共松阳县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刘国永在担任象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业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0年上半年,以借款为名,向松阳天工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刘国永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经2007年12月25日县委全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纪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刘国永开除党籍的处分。
本决定自2008年1月3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向中共松阳县委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松阳县委
                                  2008年2月21日

 
 
 
 
 
    
    
    
    
    
    
主题词: 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刘国永 决定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2008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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