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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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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委发〔2007〕69号
 
中共松阳县委关于给予刘国永开除党籍处分的请示


中共丽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刘国永,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大学文化,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任象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工办主任),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任中共玉岩镇委员会书记。2006年12月任中共松阳县委候补委员。
刘国永在担任象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业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0年上半年,以借款为名,向天工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刘国永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2007年12月25日县委全委员表决通过,决定给予刘国永开除党籍的处分。
妥否,请批复。
 
               
中共松阳县委
2007年12月25日

 
 
 
 
 
    
    
    
    
    
    
主题词: 纪律处分 开除党籍 请示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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