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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委办〔2007〕102号
 
关于印发《松阳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松阳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4日
 
松阳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力度,广泛吸纳各类优秀人才来松阳创业,为我县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松委〔2005〕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管理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主体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引进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在松阳县外工作和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松阳,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手续来松阳工作的人员。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具有真才实学的以下人员:     
1、国内和省内的高级专家,指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第一、二层次人员;
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3、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非公经济职称评审序列除外)及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4、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的外来职业经理(厂长)(限于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下同);
5、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五条  引进人才到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可实行协议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双方协商确定。引进人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我县投资创业的,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所有待遇。
第六条  引进人才因流动而以辞职、离职等形式来松阳工作的,可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重新建档,并按接转社会保险关系情况,确定计算连续工龄。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县人事部门按专业对口、单位性质对口的原则,解决随调问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同引进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给予一定比例的住房补贴。县政府对引进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人才的重点对象给予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每年底经主管单位核实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当年的住房补贴。
1、我县急需的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任职资格的人才,给予住房补贴300元/月;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才,给予住房补贴400元/月;
3、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给予住房补贴500元/月;
4、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的外来职业经理(厂长),给予住房补贴400元/月。            
第十条  引进人才来松阳工作满一年并继续在松阳工作的,经主管单位考核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合格后,可享受相应的政府津贴,并补发第一年的政府津贴;今后每年底经考核审定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当年的政府津贴;离开工作岗位后,政府津贴自然终止。具体津贴标准如下:
1、我县急需的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任职资格且在工业企业服务的每月200元;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每月350元(其中在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的每月500元);
3、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月500元(其中在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的每月700元);
4、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的职业经理(厂长)每月500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政府津贴,每年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由县财政拨入主管单位账户发放。引进人才在松阳工作满十年后,不再享受上述第九、十条的待遇;继续留在松阳工作的,享受本地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以参加本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引进后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用人单位可以低职高聘,并可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优秀人才可推荐参加省“151”、市“138”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的评选。引进后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参加县级以上各级科技成果评选。
 
第三章  引进人才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年初将急需引进人才工作计划报县组织人事部门,经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款的各类人才,县人事部门随到随办人才引进的各种手续,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外来人才聘用证》。引进人才凭证享受有关待遇。机关事业单位满编的可以先进后出。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其户口可挂靠在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各种证明等服务,并负责为引进的外地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等代办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
第十六条  畅通人才引进通道。人事、劳动、教育、公安、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流动、落户、购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受理,限时办结,最迟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完成。
第四章  人才柔性流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十八条 人才柔性流动方式包括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项目承包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流动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人事部门申领《外来人才聘用证》。
第二十条 柔性流动人才凭《外来人才聘用证》,享受浙江省《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办法》(浙政办〔2004〕75号)规定的待遇,并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津贴。
2、参加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县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公务员招考、购买商品住房、申请科研经费资助、子女入托入学、商务出国(境)等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3、柔性流动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
4、要求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以及在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积极拓宽引才引智渠道。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到县外人才市场和高等院校直接招聘人才;对于急需的、需求量大的人才,可通过举办专场人才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引才引智机会。积极探索实行公开招考(选拔)、申请选派、网上招才、项目引智等有效的引才引智形式。加强与外地松阳籍人才的联系,鼓励松阳籍大中专毕业生回本县工作;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录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人才的服务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每年年底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引进人才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主题词: 人才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发: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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