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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委办〔2007〕62号
 
关于印发《松阳县信访工作督查指导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松阳县信访工作督查指导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24

 

 

松阳县信访工作督查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大幅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促使信访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合理的解决,切实维护我县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浙江省处理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信访督查室和县信访局负责对全县信访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以下简称督导),具体开展信访督导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督导要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督导的职责为:

(一)承担县委、县政府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及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对信访问题突出、去省赴京信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部门、乡镇开展督查。

(三)对重大或疑难信访事项,派出督导人员直接参与协调与调研,指导有关部门及乡镇认真稳妥地处理好信访事项。

(四)对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乡镇提出改进意见。

(五)对因工作不力、失职引发重大信访案件,或出现信访事项后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乡镇,负责查明事实,并依据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根据各部门、乡镇信访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认真组织好信访工作年度考核。

第五条  信访工作督导的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迫切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重大集体上访、可能导致重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以及联名来信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四)按政策、法律以及实际情况应予解决,但有关部门、乡镇长期推诿、拖延或顶着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已列为领导包案范围,但较长时间后仍无明显结果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重大信访事项。

第六条  列为督导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县信访领导小组批准后,交信访工作督导组负责实施。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交办督导事项。

第七条  在信访工作督导过程中,发现部门、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信访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其提出改进意见: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落实信访处理意见的。

收到改进意见的部门或乡镇应当在15天内向县信访局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失职引发重大信访案件,或出现信访事项后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信访工作督导组查明事实,由县信访领导小组按照《信访条例》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部门、乡镇因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信访事项而被县信访局提出改进意见的,在信访工作年度考核时给予适当扣分;收到改进意见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改进的,加倍扣分。

第十条  部门、乡镇因工作不力、失职引发重大信访案件,或出现信访事项后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该单位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列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县信访局每年年底要将对各部门、乡镇信访工作年度考核的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委组织部,并对其中成绩突出或问题较多单位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以作为干部使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主题词: 信访工作 督导办法 通知
  发: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2007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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