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营造合力抓计划生育的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门职责
1、及时交换人口变动信息,包括流动人口、暂住人口信息、出租房信息,每月交换出生申报对象、常住总人口数、户籍总人口数、死亡人口数。
2、在进行新生儿户籍登记工作中,应查验申请人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属违法生育对象的,应要求其提供《违法生育处理结果证明》。对拒不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暂缓办理户口登记并及时通报申请人所在乡镇。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与计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为外来流动人口办理各种证照和年检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限期补办后再予办理。
4、加强对计生行政执法的配合,及时处理阻碍计生执法公务案件。
二、县人民法院职责
重视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执行力度,探索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努力提高执结率和兑现率。
三、卫生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为孕妇做孕情检查时,要查验《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并做好无证孕妇的登记以备查询。对经乡镇确认为违法妊娠的,配合乡镇采取补救措施。
2、医疗机构在接收孕妇住院分娩时,要查验《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对不能提供有效生育证明的,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乡镇。医疗机构要配合乡镇工作人员做好产妇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早落实育龄妇女的长效避孕措施。
3、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中,应查验申请人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属违法生育对象的应要求其提供《违法生育处理结果证明》。对拒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暂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及时通报申请人所在乡镇。
4、在办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工作中,对要求报销分娩住院医疗费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属违法生育对象的,不予提供分娩补助,并及时通报申请人所在乡镇。
5、每月及时交换出生信息,各医院对出生、落实四项节育措施的要及时登记,地址要填写清楚。并积极配合乡镇和执法部门的取证工作。
四、民政部门职责
每月及时交换婚姻登记信息,在婚姻登记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馈。加强民政福利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违法多生子女致贫的家庭,暂缓享受“低保”补助。
五、建设部门职责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本县建筑企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对外来建筑企业进行监管,对建筑企业中招用的工程技术流动育龄人员,须检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限期补办后再招用。配合做好违法妊娠对象采取补救措施。黄包车年审时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对象的购房信息。
六、交通部门职责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流动育龄人员申请从事公路运输交通许可证时,须检查经现住居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运输企业申办交通运输许可证前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公路施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提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对象的购车信息。
七、工商部门职责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流动育龄人员在审批营业执照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限期补办后再予以办理。提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对象的准入信息资料。
八、经贸部门职责
配合协助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所属企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居住企业厂区内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九、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
配合协助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落园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落园企业开展创建计生协会工作。加强对落园企业厂区公寓内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十、税务部门职责
配合计生行政执法,提供有关纳税人的信息。
十一、工商联总商会职责
组织松香商会和异地商会以及所属会员企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计生联络员,加强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沟通,配合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十二、信用合作联社职责
乡镇信用社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暂缓办理各类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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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