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明两年,我县旧村改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和省、市、县委提出的“两创”总战略的要求,把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解决农民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以拓展农民建房空间,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为重点,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旧村改造工作。2008年启动30个左右试点村的旧村改造。2009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广,努力实现“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建设新农村”的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旧村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优先完成有旧村改造项目的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要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调整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建设部门要认真研究、设计、推广体现山水特色、田园风光、生态韵味的新型农民住宅方案。
2、坚持农民自愿,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要以解决农民的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把旧村改造作为破解农民建房难的第一抓手。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村两委和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村两委和农民的积极性,统筹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村集体负债。要特别重视农村特困户的住房问题,通过采取政策倾斜、资金补助、提供小户型安置住宅等多种手段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3、坚持稳步推进,依法依规开展的原则。旧村改造必须考虑本村的经济实力和建房需求,防止不切实际,一哄而上,低水平建设。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对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坚决制止、依法从严查处新“两违”的发生。农村违法建筑的巡查和制止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国土、建设部门共同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实行属地管理,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关于严禁党政干部购置农村宅基地以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的通知》(浙纪[2006]1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党政干部一律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规定。
4、坚持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新建住房户必须先拆除旧房或将原有住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旧村改造的业主单位应积极为拆除旧房户提供临时周转房或租房补助。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建公寓式住宅,实现节约集约用地,降低农民建房成本。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按规划执行,建房控制面积按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大力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确保旧村改造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并有盈余,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
5、坚持科学发展,改造与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旧村改造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从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着眼,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绿化美化力度,保护好生产、生活环境,着力建设生态家园。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二、政策措施
1、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闲置房(以下简称旧房),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新房。加大拆除旧房的奖励力度,对实施旧村改造没有宅基地复垦条件的单体项目(以村为单位),拆除旧房占地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个项目分别按2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35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该村集体。拆除旧房产生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本村村民建房。
2、鼓励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补助标准,对旧村改造中利用剩余建设用地和整村搬迁后的闲置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由此产生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剔除建设新占用耕地部分),经省国土部门验收后由县国土局统一收储。收储标准为:对拆除旧房占地面积占建设用地复垦总面积33%(含33%)以上部分,每亩给予业主4.5万元补助(用于房屋拆除等政策处理和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和国土局每亩补助工作经费0.8万元和0.6万元;对拆除旧房占地面积占建设用地复垦总面积33%以下部分,每亩给予业主2万元补助,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和国土局每亩补助工作经费0.4万元和0.3万元。建立复垦耕地地力培育激励制度,按每亩复垦耕地0.1万元的比例提取激励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鼓励和引导山区农民整村搬迁异地下山脱贫和撤并小规模自然村。省、市、县专项补助资金向整村搬迁倾斜,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整村搬迁的农民,按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松委[2008]10号)的规定给予补助。10户以下的小规模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给予立项。搬迁后原居住地的住房予以拆除,其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并进行宅基地复垦。异地转移安置农民依法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及山林承包经营权、村级集体资产的分配收益权等合法权利。异地转移安置农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4、支持整村搬迁村农户根据规划要求和自身的经济条件,实行梯度转移。对整村搬迁村农户不需要新安排建房宅基地,通过异地购买农村住宅、商品房和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在拆除旧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享受原村旧村改造和下山脱贫整村搬迁的优惠政策。
5、加大惠民工程和旧村改造项目的对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 “千村生态移民”、 “百村千户避险安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兴林富民”、“农民健康”、文化等各项惠民工程,优先安排与旧村改造项目进行配套,各专项经费向旧村改造项目倾斜。
6、合力推进旧村改造。建设、国土部门要简化旧村改造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实行“代理制”、“联合一站式”审批。旧村改造村内零星园地、宅基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尽快予以报批。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依法加强监督,严格规范管理。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应积极支持旧村改造工作,要按照规划及时做好管线的迁移和接入。交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教育、文广新、残联、移民办等部门要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和办法,对旧村改造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旧村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一律给予减免或返还,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所有收费标准一律报县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
7、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旧村改造。对旧村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和生态家园建设专项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旧村改造、农民异地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旧村改造。
三、组织领导
旧村改造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系统性工程,是一项前所未有,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必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领导。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公安、建设、国土、农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松阳县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协调。各乡镇和村级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旧村改造工作的推进。同时,建立县领导联系试点村制度。各单位要把推进旧村改造作为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要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基层国土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旧村改造工作的全过程指导和服务。
2、试点先行。旧村改造项目的业主原则上由村委会承担,也可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承担。试点村选择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对旧村改造项目意见统一,且村集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用于改造的配套资金筹集措施基本落实的村。对有需要拆除的房子、空闲的宅基地等资源,村民有强烈建房需求(不属旧城改造范围),并对旧村改造拥护、政策处理到位的村将优先列入试点。2008年,县建设局、国土局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个试点村,各乡镇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以上的试点村。农村指导员优先安排在有旧村改造项目的村,并可实行双向选择。
3、完善机制。县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我县旧村改造工作。县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旧村改造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旧村改造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旧村改造项目所在乡镇负责改造的组织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本意见和本乡镇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导本乡镇旧村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业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开。
4、严格督查。县委、县政府将旧村改造工作列入乡镇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旧村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实施改造。县委、县政府将对旧村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