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委[2005]21号)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20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加快我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我县是省、市少数民族工作重点县之一。全县有畲族、苗族、白族、拉祜族、满族、布朗族等25个少数民族成份,共有少数民族人口7300多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18%,其中畲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的80%,主要分布在两镇五乡35个行政村,其中畲族人口占行政村总人口30%以上的畲族行政村25个,设有一个畲族乡。由于多种原因,少数民族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相对滞后,与全县发展的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县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因此,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各单位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始终把发展经济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对板桥畲族乡及25个民族行政村给予重点关心和支持,力争使我县民族工作走在全市的前列,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二、加大对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1、努力增加财政投入,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步伐。继续安排民族专项补助资金,每年按上年度县地方财政收入1.5‰比例提取,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和社会事业;各有关乡镇也应从乡镇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村发展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市委文件精神,要充分照顾民族乡的特点,在安排县财政预算时,给予民族乡每年不低于10万元。民族乡地方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民族乡,用于民族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其他各种扶持资金继续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不得因安排了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而削减。
2、动员社会各界积极为少数民族乡村牵线搭桥,帮助引进人才、项目、资金、技术,尽快使民族乡村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援民族乡村发展,社会各界、各种组织可以对民族乡村无偿支援,也可以通过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实行互利有偿的开发,实现优势互补。
实行税收和民族贸易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贸易的政策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在民族乡村范围内新办的企业,除矿产、水电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开业之日起,给予板桥畲族乡减免企业所得税5年,民族村减免3年。
3、继续做好少数民族群众下山脱贫工作。国土、建设、扶贫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对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地方的少数民族群众,要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搬迁,2007年至2012年,优先在县级下山脱贫小区安排一定数量的建房用地和相应配套扶持资金,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实施下山转移,实现异地脱贫。
4、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和林业。逐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笋竹两用林、干水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主导种养业。有关部门对发展各类开发性农林基地应予以重点扶持。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政策,金融机构要在贷款数额、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倾斜。
三、做好民族地区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和各项规划。要按照规划搞好少数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民族乡村新农村建设,在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时对民族村要给予重点扶持。广电部门应根据布局规划调整要求,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民族乡、民族村通广播电视问题。
交通部门实施“康庄工程”时,对民族乡、民族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重点倾斜,用好用足政策,除享受省规定的补助外,县政府还应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
水利等部门在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时对民族村要优先安排,财政要加大资金配套和投入使用力度,争取“十一五”期内基本完成民族村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
四、进一步加快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素质
1、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着眼于重点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和提高“初升高”比例,对初中升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加分35分录取政策,高中段学生减免学杂费50%,职业高中免试入学。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少数民族特困生的补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地区师资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县重点学校要通过支教、下派等形式轮流选派优秀教师到民族地区扶教,帮助提高民族地区的教学质量。
2、加大对民族乡、村的科技扶持力度。科技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对民族乡村要给予适当倾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支持民族乡村建立各类农业示范基地,开展实用技术指导和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民族乡村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成果推广活动。每年到民族乡村举办一次农业技术培训。
3、进一步繁荣民族乡村文化体育事业。财政要支持民族乡村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体育产业和民族文化体育研究事业,支持民族乡村对传统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利用。
4、积极发展民族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加强民族乡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民族乡村医疗卫生条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民族乡村培养医疗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有关部门对民族乡、村的改水、改厕要予以重点扶持。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1、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纳入总体规划。组织部门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干部工作和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规划。
上报国家公务员招考计划、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配干部时,给予一定名额,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给予倾斜,并予适当加分照顾。通过数年的努力,力争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相当于或略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
2、县内公开招考录用工勤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公民,可给予增加10分的笔试分作为附加分。
3、召开县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团代会、妇代会时,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或委员。有关乡镇的各类代表会也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
4、民族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有少数民族自然村的行政村“两委”中也应有少数民族干部。
六、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领导
1、建立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做好重大事项的协调;县委、县政府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民族工作会议。建立县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与民族乡村挂钩扶持制度,部门每年至少到挂钩的民族乡、村联系工作2次以上,帮助确定发展项目,努力为民族乡、村办成一、二件实事。
2、凡少数民族人口在千人以上的乡镇,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也应确定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分析、检查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及民族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3、县委统战部门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当好县委、县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民族工作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县财政应予以保障。
4、建立落实民族政策协调小组,成员为县委县政府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协调落实省、市、县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项目的安排,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方式:召开协调会,学习研究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通报省市有关项目审批的程序、帮助落实项目。
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