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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阳县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8]56号
索引号: 00266401-1-02-2008-4008  生成时间:2008-07-1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七月十四日

 

 

松阳县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复垦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用地复垦是把农村宅基地和工矿企业用地复垦为耕地的行为。

宅基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复垦,使其成为耕地或调整为耕地的土地整理。

工矿企业用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使其成为可耕地或调整为耕地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选点并提出立项申请。

(二)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发包,负责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管理。

(三)负责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拆迁安置工作。

(四)负责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

(五)调查提供立项所需的材料。

第四条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助业主做好项目区内政策处理和拆迁安置工作;

(二)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材料调查、收集、上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建设用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现状图、竣工图测绘、规划设计、立项材料编制、项目上报审批。

(二)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论证、验收和上报省、市主管部门验收及复核认定。

(三)划定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范围,核定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和建筑物拆迁占地面积。

(四)根据新增耕地和拆迁建筑物占地面积拟定资金补助方案,核定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五)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的业务指导,开展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的督促检查。

第六条 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为建设用地(红色斑块)。

(三)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 建设用地复垦标准要求: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周边为农田的,必须复垦为农田,路、渠与周边农田连接,高差与周边农田相一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周边为旱地的,可复垦为旱地,且保持区块平整。具体标准按照《丽水市垦造耕地项目质量标准》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

(一)项目选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复垦的立项条件组织选点,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选点申请。

(二)项目预审。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选点申请派员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形图测绘和规划设计。

(三)项目论证。经预审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部门组织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论证。

(四)制定方案。根据实测地形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建设用地复垦范围,核定建筑物拆迁占地面积,拟定新增耕地面积。

(五)申请立项。通过论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申请立项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立项申请,一式四份;

2.实测地形图(1:1000),一式四份;

3.规划设计图(1:1000),一式四份;

4.复垦前照片每区块三张(不同背景),一式四份;

5.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四份;

6.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摸底材料,一式四份,并附复垦区内权利人建筑物明细清册;

7.建设用地复垦区土地相关权利人权属调整协议,一式四份;

8.拆迁安置协议,一式三份;

9.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复垦意见,一式四份

10.中心村建设规划图,一式三份;

11.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一式四份。

1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场踏勘意见。

(六)申报立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按下列程序验收:

(一)乡镇自验。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验,自验认为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标准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复垦中、复垦后照片每区块三组(复垦前、施工中、竣工后各一张,且要求背景相同),一式四份;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在村(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情况报告(一式三份);

3.建设用地项目工作总结。

(二)县级验收。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验收申请,组织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图测绘,核定新增耕地面积。

(三)省、市复验。县级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验。

第十条 指标收购

建设用地复垦所产生的新增耕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按照松委〔2008〕11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购,收购款原则上在复垦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批复后一次性支付给业主。

第十一条 建立复垦耕地地力培育激励机制。复垦项目经县级验收后一年内种上农作物的,经县国土、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内的拆迁安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工矿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期限(从批准立项之日起算,下同)为3个月,宅基地复垦项目实施期限为6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所在乡镇需写出延期报告,经批准分别可延期至6个月、12个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松政发〔2006〕27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已批准立项但未开始实施的项目按此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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