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滨公园景观照明工程
招 标 公 告
松阳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滨公园景观照明工程,经松发改投[2008]153号文件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约306.73万元。经松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已具备招标条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规模:该工程建设地点松阳县西屏镇,在江滨公园布置安装各种照明灯具,共一个标段,建设工期为60天。
二:招标内容:施工图纸内的照明安装工程。
三:对投标申请人的要求: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浙江省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城市照明或市政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质(须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3)投标人法人必须与灯具制造厂家的法人一致,否则投标无效,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以上。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必须取得IS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书。
(8)投标人近几年(2005年1月1日-至今)业绩中,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的相类似工程,必须有2个以上。
(9)本工程不接受挂靠、已有在建或中标、预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投标人所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松阳县的有关规定。
(10)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到场。
四、投标事宜:1、投标人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和灯具制造厂家各一份)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上述10项基本条件中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报名时间:2008年8月4日—2008年8月8日17时前(上午8:30—11:00下午3:00—5:30)。2008年8月8日(上午8:30—11:00下午3:00—5:30)购买招标文件,每份收资料费陆佰元整(不退还),并于2008年8月21日17时前交投标保证金伍万伍仟元(不计息)。
六、开标时间:2008年 8 月 28 日9时 30分整。
七、进入评标单位的确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必须于2008年 8月28日9时30分前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交易席位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四楼参加开标,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如投标单位不足15家时,全数参加评标,超过15家时,随机产生15家单位参加评标。
八、开标时投标单位参加人员及需带资料详见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六节第十七条中有关规定。
招投标中心(公章):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招标人(公章):松阳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36号 地址:松阳县车站路29号
电话:0578-8078015 电话:0578-8060656
联系人:张志军 联系人:余志仙
公告发出时间: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