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如期实现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目标,加强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减少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犬、鸽等家畜家禽。未经批准擅自在建成区内饲养、放养的家畜家禽视为无主处理。凡在城区内发现放养的家犬,一律视为野犬。镇政府组织的应急小分队均有权捕杀,并按有关规定没收。
二、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警犬、军犬、艺犬、观赏犬、信鸽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定期检疫和预防接种。
三、经批准饲养的家畜家禽不得污染环境,对家畜家禽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饲养人未及时清除影响环境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社区和建成区内的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市民和村民从即日起对禁养区域内饲养的鸡、鸭、鹅、兔、羊、猪、犬、鸽等家畜家禽进行清理,并于7月底前清理完毕。逾期拒不清理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七天后开始执行。
松阳县西屏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