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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
〔2008〕第2号
2008-03-14


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瓯江渔业资源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并集中整治江河水库等水域的捕捞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继续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全市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和国有水域。

二、禁渔时间:32012—62012

三、禁渔期间,在禁渔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盘钓、海杆钓)。因科研或专业渔民放钓等需要在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经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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