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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通知
2008-03-06


各道路运输企业、各道路运输驾驶员:

  根据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文件要求,“原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1、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新版从业资格手续;2、原证件有效期在2008年6月30日后的,从业驾驶员请在2008年6月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3、2007年11月后已考取新版从业资格证的,不在此次换证范围。
二、换证需知:原“旅客运输(大客)”从业资格证件统一换发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货物运输(列车)”从业资格证件统一换发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时驾驶员需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最近拍的一寸彩照2张;换发“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还需提供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安全证明,符合要求的,收回原证后直接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但换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需提供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安全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培训合格证明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换证。
根据浙交[2007]214号文件规定,2008年7月1日以后,原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一律无效,凡持原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松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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