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6年2月27日至4月25日,对松阳县2004年至200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规模、结构和资金管理状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松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于1998年。县财政建立低保资金专户,并列入县财政预算科目。按照低保资金承担原则,县级负担80%部分,由县财政在年初直接划入专户。乡镇承担20%部分,要求乡镇在年初规定的时间内汇入县低保资金专户,以确保低保资金能及时足额发放。
2003年城镇低保218户445人、农村低保2695户4186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非农140元/月、农业92元/月; 2004年城镇低保206户410人、农村低保2895户4686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非农150元/月、农业92元/月;2005年城镇低保213户409人、农村低保2580户4105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非农150元/月、农业92元/月。2003年县财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年初结余52.60万元、收入155.40万元、支出129.50万元、年末余额78.50万元;2004年县财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收入212.75万元、支出116.20万元、年末余额175.05万元;2005年县财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收入180.57万元、支出182.55万元、年末余额173.07万元。
县民政局于2005年8月份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核。通过核查,全县原有低保对象3233户,共计5293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2.3%,月补助总额13.66万元。经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有2724户,共计4468人,核实后低保人数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9%,月补助总额12.18万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包括已死亡对象)有509户,共计825人,月补助总额1.48万元,取消的低保对象占原低保对象人数的15.6%。并对部分低保对象中人口发生变化的进行了调整,共48户,计73人。
二、审计结果和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松阳县人民政府近年来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为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政府制订了《松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此确保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运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也逐年增加,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县民政部门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县财政、民政部门能按季及时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保证了城乡低保对象的最低基本生活,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通过审计,未发现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与中央政策不符,未发现违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办法,按系统、按比例、定指标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情况,未发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款迟缓,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之间低保对象的确认不平衡。通过对古市镇、三都乡、玉岩镇部分低保对象的审计调查,发现城乡之间、平原乡镇与山区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条件相差较大。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资料不齐全,审批手续不够规范。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台账)内容不够健全。
(四)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并结合当地财力给予补差,只能满足其生存需要,不能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相适应。
四、审计建议
针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程序,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透明度。
(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与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乡(镇)、的工作职责,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充实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民政部门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经济收入测算标准和程序及审核制度,在申请、审批、发放和退保各环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增加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低保人员档案(台帐)管理,规范低保工作程序,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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