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松财资产〔2025〕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调动单位资产管理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配置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一)需求论证。
为确保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分析设备的现状、购置必要性、可行性、预算与资金情况以及预期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
1万元(含1万元)以下设备采购,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实施;1万元以上设备采购,由各基层医疗机构将采购计划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执行。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对经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规范流程执行。
(三)资金安排。
1万元(含1万元)以下设备采购,采购资金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筹;1万元以上设备采购,采购资金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
二、资产管理
(一)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1.落实“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及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内控制度。
2.严格责任追究。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毁、流失或长期闲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1.规范资产登记入账。新购置、接受捐赠或划拨的资产,需做好资产登记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2.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资产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清查盘点发现的超标、低效、闲置资产,应当通过公物仓调剂等方式及时予以盘活。
三、资产处置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积压待报废资产,已毁损无法使用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交处置申请,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落实处置审批手续,核销单位报废、报损资产。
(一)严格处置审批程序。
资产报废、调拨、转让等处置行为按《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松财资产〔2018〕210号)文件执行,经县卫生健康局及县财政局审批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二)规范处置收益管理。
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附件2.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购置审批表(5万元以下).docx
附件3.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购置审批表(5万元以上).docx
附件4.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5万元以下).docx
附件5.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5万元以上).docx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