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5-10104353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 文号: | 松政通〔2025〕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25-0004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松阳县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松阳县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二、通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通告实施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本通告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政府通告〔2020〕16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松阳县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的通告》(政府通告〔2021〕第16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松阳县2022年第二批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政府通告〔2022〕22 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松阳县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xlsx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