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6年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全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如下:
1.公务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参公人员)的基数=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改革性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无线通讯费)+基础绩效奖+(普发的年度考核奖+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终一次性奖金)÷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2.事业人员的基数=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无线通讯费)+基础绩效奖+(普发的年度考核奖+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上一年度丽水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当前丽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四、调整步骤
各缴存单位经办人按文件第二条要求填报《松阳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表》,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操作页面,导出单位正常缴存职工基数调整模板,将调整后的新基数录入系统。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无线通讯费)、基础绩效奖均按上一年度12月份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新缴存基数自每年1月起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再修改。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本人发放的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核定住房公积金。
(三)各类调动人员,原住房公积金与调入单位同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不一致的,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按调入单位同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录入新缴存基数时,只需填写“缴存基数”栏,月缴存额会自动计算,缴存基数务必录入整数。
(五)以后年度如果缴存基数的计算标准不变动,由县财政局和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阳分中心按本通知要求通知各缴存单位执行每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六)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超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今后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此类问题的,将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松政办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