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5年,张某(化名)在某公司项目工地下架子过程中不小心踩空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出院后,张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法作出决定书,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因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曾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委引导下,双方共同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金额进行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公司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何认定。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通过释法说理,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认识,为调解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三、案例启示
(一)对劳动者的提示
一是及时就医。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救治,避免因延误治疗导致伤情加重或影响工伤认定,同时要保存好就诊票据、病历等就医材料。二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是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便确定伤残等级,从而明确相应待遇标准。
(二)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既保障职工权益,也分散企业用工风险。
四、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