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人合伙出资买下山场林木按约分利,到如今村民合伙承包山林,这种合伙经营方式一直延续至今。我们以道光十三年的合约为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聊聊山林合伙经营如何明确出资、划分收益、预防纠纷。
道光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闕天培立議合約
嘉庆十四年,阙天培和天贵兄一起买下阙书光名下的山场林木,该山场位于二十一都百步庄,小地名叫潘山头屋上手,包括一处柴山和屋后阳面的一处山场。当时天贵兄出钱七千二百文,阙天培出钱二万五千七百文,合计三万二千九百文铜钱,这些在原始契约中记载分明。两人当面商定,日后若有山上柴木出售,就按照各自出钱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担心将来口说无凭,所以立下这份合约作为凭证。
一、明确出资:投入多少,白纸黑字写清楚
契约原文:“天貴兄兑山價錢七千弍百文正,天培兑山價錢廿五千七伯文正,合共去山價銅錢叁拾弍千九伯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普法提示:合伙承包林地,首要环节就是固定出资情况。无论是出钱、出劳力,还是投入树苗、机械设备,都要在书面协议中逐一列明合伙人姓名、各自出资金额、实物估价、出资到位时间。只有把出资明细落到纸面上,才能为后续分红、分担亏损打好基础。
二、收益分配: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看出资
契约原文:“日后倘有柴木出拚,照依合同字樣分泊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普法提示:合伙造林、采伐卖木的收益,优先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未约定分配比例且协商无果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各方出资数额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适用平均分配规则。
三、立约为凭:书面协议才可靠,口头承诺易生变
契约原文:“恐日后口不足為憑,立合同字為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普法提示:合伙承包山林,建议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写明山场坐落位置、四至范围、各方出资情况、管护责任、收益分配、亏损分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伙承包山林,合的是资金,守的是约定。百年前的合约,守住了“共投共管、按约分利”的乡土规矩;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将合伙经营的权责细化为法律条文。在合伙承包山场前,务必核实林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经营合法合规,从源头上规避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