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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出台《关于修改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县域内农户跨集体转让宅基地和农房”新的规定要求,需要对我县《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松政发〔2024〕24号)中关于异地购置农房有关内容予以修改,避免引起误解歧义。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修改<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农村村民异地建房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农村村民在户籍所在村以外的规划保留村新建住房。
五、《通知》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第一部分第三项中的“农村村民异地建房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农村村民在户籍所在村以外的规划保留村,新建住房或购买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住房”修改为“农村村民异地建房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农村村民在户籍所在村以外的规划保留村新建住房”。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朱利振
咨询方式:0578-880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