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当事人阮庆荣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15号建设如下建筑物及构筑物:1.在房屋四层露台西侧楼梯下方建设一层混合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0.63平方米;2.在房屋顶层东北侧建设一层混合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14.48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15.11平方米。
阮庆荣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15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15号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6年7月10日,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对阮庆荣房屋超出审批规划部分进行检测和勘查,主体区域可以满足正常安全使用的要求,拆除1.在房屋四层露台东侧搭建阳光房2.在房屋四层露台西侧楼梯下方建设一层混合结构建筑物3.在房屋顶层上方搭建建筑物,顶部玻璃覆盖,四周玻璃及砖体围护等超出审批规划部分会破坏房屋房屋整体性及耐久性,引起的振动会影响该房屋正常使用。”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15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6年8月5日—2026年8月18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钟俊辉、梁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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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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