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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5-207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8-08
文号: 松政办发〔2025〕1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5-0006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5-08-08 10:02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叶倩雯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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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发〔2023〕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1点修改为“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①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含国外二手设备,下同)审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亩均效益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次分档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②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8000万元、1.2亿元、2亿元以上的,或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2500万元、1亿元、1.5亿元、2.5亿元以上租赁厂房的新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验收且投产后第一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按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分别给予10%、12%、15%、20%补助;建成投产第二年至第五年按照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新设备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20%且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供地项目或租赁厂房的新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8%的补助”。

二、将第一条第2点删除。

三、将第三条第7点“①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修改为“①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将第三条第8点修改为“鼓励盘活提升厂房利用绩效。经依法依规开展的厂房租赁新项目(含先租赁厂房的新供地项目),企业上规纳统后次年起三年内,对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按年度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5元、10元、15元的月租金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金额,补助金额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

五、将第三条第11点修改为“鼓励企业早上台阶。①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6亿元、7亿元、8亿元、9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以上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降档再升档的,同一档次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②对当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按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输费用,给予分档补助:企业年产值达到0.5亿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运费分别给予1%、1.5% 和2.5% 的补助。”

六、将第三条第13点修改为“支持国防科工发展。对新取得国防科工领域相关证书(三证)的,每证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防科工领域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防科工创新中心、国防科工协同创新示范平台(企业)的,分别给与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将第三条第14点中的“①首次评定为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修改为“①首次评定为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将第四条第16点中的“①首次列入国家、省、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修改为“①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在第四条第16点中增加“⑦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将第五条删除。

十、将第六条第23点中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修改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与上级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十一、将第六条第25点修改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支出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要求部分且超出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当年纳统的研发投入在国有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对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不含事业单位),按其年度研发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分别达到8000万元、1.2亿元、2亿元以上的,或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1亿元、1.5亿元、2.5亿元以上租赁厂房的新项目,自项目投产后5年内,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和产值均实现正增长的,分别按审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10%、15%、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十二、将第八条第31点删除。

十三、将附则(一)修改为“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财务独立核算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及为我县主导产业配套的服务型生产企业,其中“推动科技创新”条款适用于在松阳县依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当年度县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和推动科技创新条款除外。”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7日起施行。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修改后的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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